你好,今天我的车停在小区被罚款,我想问问租停车场搞展销城管按占道罚款被告违法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有规定,最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 租停车场搞展销城管按占道罚款被告违法是什么 的解答
据原告诉状称,2006年8月22日原告李先生与郑州市二七区绿城广场停车场(郑州市青少年宫前广场)达成场地租赁协议,原告李先生交纳2.5万元场地使用费,用于办中秋食品展销会。
9 月22日,原告李先生依约开始展销食品。3天后,被告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原告擅自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原告多家商品的展品,并口头要求原告交纳罚款 1万元。由于多家商户展品被扣,商户拒交会展费用,原告无奈之下向被告执法局交纳了1万元罚款,食品展销会才得以继续进行。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没有出示任何执法手续,对原告上交的1万元罚款被告也未出具收条。到10月17日,被告才通知原告领执法手续。
原告认为,自己是依约进行食品展销,并无占道经营行为,被告对原告进行处罚无事实根据,该执法行为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关于 租停车场搞展销城管按占道罚款被告违法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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