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分包的含义,即部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如果是业主直接将某一单项工程发包给总包之外的另一单位,那么就是业主直接发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义为分包,不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还是总包选定经业主同意的分包,总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业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确定分包商的过程中业主的意志占了主导地位而已。如果因为业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那么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这是04年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以上就是关于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什么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欠债总承包人是否负连带责任
对比合法分包中发包人就工程质量追究责任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包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几乎是相同的,因为在合法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同样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的合意,如果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有违约行为,基于违约,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虽然同为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而且往往是需要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所以让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实践意义不大。
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救济途径
转包和非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在追讨欠付工程款时面临很大困难。依据合同相对性⑧的原理,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之签订合同的转包人索要工程款,而有的转包人由于未实际施工且已获得转包利润,不再进行工程结算或对工程结算不积极,有的转包人获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有意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遇到转包人携款而逃、破产、被撤销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难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利益就难以保障。以上就是关于 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020-11-07 04:0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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