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株洲法律咨询 > 株洲司法文书法律咨询 > 校园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校园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刘** 湖南-株洲 司法文书咨询 2018.05.26 00:10:05 72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孩子在学校被人给打了,然后就想问一下校园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咋拟定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株洲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株洲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在未成年学生致害其他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的监护人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是实务中的一个焦点。在常规操作中,仅将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而不列为被告。尽管法定代理人相当于当事人,但毕竟不是当事人,二者之间有质的差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要判断某一当事人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主要看其对诉讼标的是否具有法定权益。笔者认为,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由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未成年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后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该监护人与案件就具有了直接利害关系,从而具有了当事人资格。那种认为只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被监护人(未成年学生)才能作为当事人的观点只考虑了侵权行为与当事人的联系,而没有考虑最终责任与当事人的联系。在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能作为当事人,那么势必会造成如下的法律尴尬和实践困境:一方面法院的判决将不能涉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当被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财产不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需要对监护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就缺乏了对监护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如果不将其列为被告,则会出现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局面。这将会导致对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诉讼权利的剥夺,并使其无法行使诸如监护人已尽监督义务则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因此在此种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应该将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2018-05-26 00:20:0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山西-太原

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非单纯的时间概念,也非单纯的地域概念,学生伤害行为或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期间和地域内才能构成校园伤害事故。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归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有责任可言。
  学校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都是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法律的明确列举为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只有中小学校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被禁止从事盈利活动,几乎不会构成上述责任。公平责任实质上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补偿责任,校园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严格界定其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在校为了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如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为学校义务劳动遭受损害时的学校责任。

2018-05-26 00:12:05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可以。因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其财产,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的。 1、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未成年人应当列为被告。 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指的是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的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2、监护人也应当成为被告。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本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的,将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内容。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将出现判决义务承担主体与履行判决义务主体不一致的现象。

上诉人:林、、,男,1951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
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
6、、0;联系电话:13
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1956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
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0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2006第200
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买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
一、、、”。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200
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200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面是一份校园侵权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校园侵权行为有哪些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委托授权书范本
8230人阅读

委托授权书是我们工作、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应用文本之一,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委托授权书范本是什么样的,那么单位委托授权书内容有哪些,企业委托授权书应该怎么写,以及法人委托授权书等知识,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新民诉法
8081人阅读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新民诉法有关知识,那么 新民诉法执行申请条件、期限条件有哪些呢,新民诉法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以及新民诉法举证期限是多久呢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知识尽在律图!

询问笔录格式
35096人阅读

询问笔录是办案过程中会用到的司法文书之一,那么询问笔录格式是怎样的呢,那么询问笔录格式具体是怎样的呢,询问笔录格式变通执行权是什么,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公证书样本
17741人阅读

公证是一种权威认证的方法,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比较常见的,那么房产公证书样本是什么,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是什么,夫妻财产公证书是什么,以及股权转让委托公证书样本是什么?更多内容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民事起诉书范文
4903人阅读

民事起诉书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司法文书之一,那么各种不同案由的民事起诉书范文是怎样的呢,那么书写民事起诉书注意事项有哪些,劳动争议民事起诉书是什么,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