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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呢?

王** 河南-安阳 诉讼管辖咨询 2018.05.24 21:57:14 92人阅读

我公司由于员工私自泄漏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准备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请问商业秘密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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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它具有知识产品的某些特征,但与那些依知识产权法可获得保护的著作、发明创造、商标不同,它不属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列。为维护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通过签“限制竞争”条款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有体现,但由于法律关系调整角度不同,因而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差异。
       以上是商业秘密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呢?问题解答。

2018-05-24 22:0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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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纠纷,企业方面如果有如下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企业认为职工在职时、离职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的;
(2)企业认为职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的;
(3)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体现在对职工的培训中,可就培训费提起劳动仲裁。
非但如此,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跳槽人员侵犯原来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原来单位可以跳槽人员为当事人,同时也可以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裁决由现用人单位赔偿原来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见,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了社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劳动仲裁是以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力作为后盾的,而劳动行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生活的职能部门,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有比较强的执行力。
劳动仲裁也有弱点,即其执行力的地域范围可能比较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于县、市、市辖区,而且实行一次终裁制,即县、市、市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只能到相应的同级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有关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下达之时,都处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之内,仲裁裁决可在本地法院得到顺利执行。如果违法接受商业秘密当事人的所在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地、侵害结果发生地不在上述地点,那么以违法接受商业秘密的人为对象提起劳动仲裁,在执行上存在障碍。
     以上是商业秘密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呢?问题解答。

2018-05-24 21:58:14 回复

对于民事起诉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书  原告: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责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回收并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4、共同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被告××系原告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曾担任原告技术部主管职务,掌管原告的全部技术资料。由于该资料属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原被告于
第一被告上岗时签订了商业保密协议,由原告按月向第一被告支付了保密费,被告承担保密义务。____年__月__日,第一被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携带其在原告处获知的全部商业秘密至
第二被告处就职。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属同一类,被告到岗后即被任命为技术部经理,其所掌握的技术被该公司直接应用,致使该公司原本不能正常生产的产出量、正品率大幅提高,而原告的销售量却急剧下降,原告因此而蒙受巨大损失。第一被告违背了双方之间的保密协议,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____元。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 致  _____人民  具状人:____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员工在入职时通常都会签订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对员工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这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针对不同身份的员工常需要签订不同的商业秘密合同。那么,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杜莉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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