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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是什么

潘* 云南-红河 醉驾咨询 2018.05.23 10:54:09 5517人阅读

我朋友在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多喝了一些酒,现在造成了饮酒驾驶,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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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规定,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道路上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05-23 10:55:09 回复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徐卫东盗窃案作出了答复: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不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并罚问题,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个案处理,就本案而言,即可以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从一开始的侧重于“逐一执行说”逐渐倾向于“吸收说”,以重刑吸收轻刑的方式作为处理两者合并执行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什么只处以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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