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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怎么回事啊?

陈* 甘肃-临夏 破产清算咨询 2018.05.22 21:33:03 174人阅读

朋友们,我的一个朋友公司申请破产,结果不予受理,请问大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怎么回事啊?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说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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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给你说一下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怎么回事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即债务人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018-05-22 21: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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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我来给你说一下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是怎么回事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即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018-05-22 21:3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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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破产申请和受理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清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的债务人应进行破产处理的请求和法院承受办理的行为。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出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债权人最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逾期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中止,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者外,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
1)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另外企业有债权人申请破产,但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中止破产程序。

2020-11-07 02:13:50 回复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债务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8、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不明等逃债行为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9、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

对于该怎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样的破产申请是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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