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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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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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一个朋友的老公因为意外死亡了,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儿子死了对婆婆的赡养义务是谁承担呢,谢谢。
你好,你咨询的儿子死了对婆婆的赡养义务是谁承担呢,张婆婆今年76岁,体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一直和独子及儿媳共同生活。2015年3月,儿子车祸去世,张婆婆搬离儿子的住所。儿媳妇刘某便不再对张某进行赡养,也拒绝给张婆婆生活费。张婆婆起诉儿媳,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但是因为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判决儿媳李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此判决结果,张婆婆表示很郁闷,与儿子及儿媳李某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感觉已是亲人。谁料儿子去世后李某就不管自己了,迫不得已她才闹上法庭的,法庭竟然也不支持她。
【法律分析】
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从道义方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前述案件中,儿媳妇李某不是张婆婆的子女,丈夫去世后,她与张婆婆儿子的婚姻关系也自动解除,李某对张婆婆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与儿媳同理,女婿通常对丈母娘和丈人也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只能从道义的角度去要求其赡养。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样,儿媳、女婿同样也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莫说儿媳,现在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反映的是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不足。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那一天,现在善待老人,将来你也会有一个安详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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