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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赡养纠纷是否可以特别授权

赵** 湖南-怀化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5.19 17:11:22 3958人阅读

你好,我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现在因为赡养费问题,叔叔和我们家闹的不愉快,请问赡养纠纷是否可以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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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018-05-19 17:2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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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具有内在的法理正当性
  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在法律上的转移,并未触及到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实质改变。同时,抚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即可予以变更,并非经一次变更即绝对不可逆转。且抚养关系的变更,实质上影响的是作为案外人的被抚养人即子女的身心成长利益,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不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这一点与离婚之诉有所不同。离婚之诉影响到案件当事人自身婚姻关系的实体改变,且这种改变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事人对生效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故法律规定涉及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不得特别授权。因此本案虽然涉及人身关系(抚养关系)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能与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同理对待。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需特别限定由当事人亲自作出,他人经授权亦可作出。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与离婚之诉同理,将离婚之诉的代理权限简单类推到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是不准确的。
  
二、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符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变更抚养关系之诉不得特别授权。
  实务中,亦有相当数量的生效判例,存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情形。笔者通过查阅“中国法院网”的“裁判文书”栏目,搜索发现相当数量的生效判例,可证明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当事人(包括原告)有特别授权代理。在我国,判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具有参照作用。故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可特别授权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赵某之父的代理权限取决于赵某的授权,并不限于一般代理。
以上是你提出赡养纠纷是否可以特别授权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2018-05-19 17:13:22 回复

对于赡养费纠纷是否可以特别授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赡养费纠纷一般会涉及到怎样赡养老人以及支付多少赡养费等,并不会像离婚纠纷一样涉及人身关系的解除,因此,是可以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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