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合同中,赠送面积可以附加条款的方式予以注明,不存在写入合同就要计入房价的问题。然而,对于这次纠纷中的刘先生来说,置业计划书本身不能作为证明开发商违约的法律证据。没有标明赠送面积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但在目前开发商没有明确否认赠送面积的情况下,购房者难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当开发商存在事实违约,即在所售房屋中并无赠送面积时,购房者可搜集所购买户型的楼盘户型图、海报、宣传画册以及当时提供的置业计划书等开发商宣传资料,证明当时确有赠送面积的承诺。当法院采信购房者提交证据时,购房者也并非一定可以拿回全部已经支付的定金等款项,而是应按照售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相应赔偿。
2018-05-19 15:38:26 回复
关于买房公摊面积纠纷应当怎样处理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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