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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具体有什么规定?

杜* 云南-保山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16 14:00:46 7人阅读

你好,我们在农村生活,现在为了生计想承包一些土地发展经济作物,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请问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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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什么意思?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或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分析称,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同时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有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以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2015年初,农业部决定在江苏省武进区和山东省青州市等7个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2016年,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等“三权”分置的顶层文件出台,使土地经营权入股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焦点。7个试点县(市、区)培育了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探索了试点工作的推进机制,形成了入股主体的联结机制,建立了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据农业部介绍,目前土地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土地入股农民合作社、土地入股公司以及土地入股合作社再入股公司。而对于收益分配,现在绝大多数地区采用了“保底+分红”的分配方式。以青州市试点的一家合作社为例,农民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后,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从事蔬菜种植,而入股的农民既可以得到土地流转费用,也能得到盈余分红。
另外,也有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或者非公司制的股份合作农业项目,农民不一定有保底收益,而是直接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享销售收入。
多位专家表示,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远比单纯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复杂。即将进入总结阶段的这一轮试点同样暴露出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来要及时对此开展风险控制的政策制度设计。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入股后在农业企业的经营上,农民的意见很容易出现分歧,而在管理者方面,具备市场头脑与经营素质的农民数量也很有限,这些都是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此外,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共担机制建立了,但利益共享未必做得到。所以,现在各地探索的保底加分红做法值得推广。
此外,农民用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能占多少股份仍需双方充分协商,因此专家还建议,未来一定要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土地经营权与企业原有资产的比价问题。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入股保险、风险保障金等救济机制等。
这一轮试点的经验对于修改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入股这一流转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被提及过,但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实质内涵界定。而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对土地经营权做出严格的限定,土地经营权概念更多地存在于政策文件和理论探讨中。
专家表示,尤其目前正在推进“三权”分置理论改革,为了降低农户失地风险,目前农民土地入股需要在农户保留承包权的基础上,让渡一定期限内承包地的经营权,这都需要进行法律技术的转化。今年即将推出的完善“三权”分置的多项办法和措施,也需将农地入股的问题考虑在内,要对农民土地入股后包括耕作、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经营性权益进行明确。
以上是我对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具体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5-16 14: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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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经过两年时间,多个试点地区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形成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以及政策制度设计等进行了深入探索。今年6月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集体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茶叶生产、加工项目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承担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暂估面积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四抵界址以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茶叶生产、加工、经营所需的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项目建设投产十年内按保底价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分红给乙方;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二十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公司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以后,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给付下一年度红利。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必须设施。
6、甲方负责组织筹集建厂资金,确定投资规模,规划使用土地。
7、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地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 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置的相关设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无偿归乙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额外,与他方进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并进行投资,其入股土地及投资资产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包括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如进行资产整合、改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权享有优先权。
3、如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4、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公司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建设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对整个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建设施工方案。
6、建成投产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7、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公司法》组建公司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后,如公司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9、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总和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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