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扼一个朋友是一家公司的隐形股东,现在他想退股,我想问一下隐名股东如何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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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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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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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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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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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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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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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专业解答引领股东想要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必须证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内容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需要证明不是由于自己的责任,没有参加相关的啊诉讼程序。
专业解答隐名股东签的合伙协议生效的基本条件是合伙协议当中的各位合伙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书中的条款都是各位合伙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最关键是,对于隐名股东来讲,合伙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
专业解答隐名股东提起公司清算的法定条件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关闭了,是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的,可是,隐名股东原则上不能直接提起公司清算,得先证明本人具有股东资格才行。
专业解答隐名股东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不足额时,可以由其他利益相关的股东作为受害者去法院起诉的,虽然隐名的股东在公司中没有实际的表面上的地位,但是因为他们属于出资者而享有本质上的各项权益,所以如果没有实际缴纳所有资金的话就会对其他股东利益损害。
专业解答公司的隐名股东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实际出资,公司半数以上股东都知道并且也同意隐名股东的存在,公司认可隐名股东以股东的身份行使相关的权利,哪怕隐名股东是通过股权代持人行使权力的也行,最关键是隐名股东的投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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