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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夫妻财产分割答辩状,住房财产分割一般是要怎么规定的啊?

刘*** 福建-福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9 17:57:47 192人阅读

你好,我想跟我的老婆离婚,但是我还想分到很多的财产,所以我想知道,根据夫妻财产分割答辩状,住房财产分割一般是要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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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规定与房屋性质、购买方式、所处性状有紧密关系。比如: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有婚意的婚前购房、一套住房处理、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分割、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小产权房的分割、公房承租权的处理、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等等。比如,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建议你将问题描述得更具体充分些。

2018-05-09 18:0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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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答辩状的回答如下: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018-05-09 17:5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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