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青岛法律咨询 > 青岛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尹** 山东-青岛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9 08:37:49 22人阅读

我朋友的妈妈现在外面找了一个人,现在要和我朋友的爸爸离婚了,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怎么分割

其他人都在看:
青岛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青岛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1、协商处理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法分割的原则。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8-05-09 08:50:4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是生存之本,而离婚的农民如果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对其生活将造成巨大影响。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保护离婚一方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分割时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  首先应当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可分割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我国普遍推行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或者国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归农户使用,土地和经营权是相分离的。根据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分割呢?《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及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呢?我们认为,虽然夫或妻加入该户并没有增加土地,但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后加入的夫或妻一方应享有按农户现有人口均等分配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  其次,在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后,我们应当确定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均等分割、轮流耕种以及以租赁方式由一人承包一人享受租金收益。在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中,先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单独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根据双方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按均等份额分割。但是无论是何种方式均应当到辖区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备案。采取轮流耕种方式,是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由于土地的数量和地理位置不利于均等分割的,可以通过协议采取轮流耕种的方式,但是轮流耕种的不能采取破坏土地的方式,阻拦次年耕种一方的正常耕种。采取租赁方式的分割,要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承包经营土地,但是一方按其所享受份额享受租金收益。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困难一方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和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最后,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即使是以夫或妻一方名义签订合同,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的。2、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知道或者因其他原因没有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3、对于离婚案件中,夫或妻一方存在过错,是否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其少分割。笔者认为土地是具有保障功能的,不能因为对方过错而少分,对方的过错责任少分财产应当体现在其他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是我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又如何确定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决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按照判决当天的市价加以确定其价值。但是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性财产,其价值的确定有其市场的规律,法院如果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财产进行强制抛售,显然是完全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决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确定其价值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有上诉期甚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依然会发生变动,如果判决时确定的价值到执行时发生变动,这其中的差价利益或损失归谁依然无法解决。那是否可以不确定股票的价值,而仅仅对股票进行分割呢?比如本案中判决赖某和杨某分别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这个看起来很公平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问题。如前文所述,判决和执行之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重大的变动,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依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操作以保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可能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恶意放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流失,因为依据判决,最后他只要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管其价值如何。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股票分割判决中确定数额也不是合理分割股票的办法。最后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应如何进行

    专业解答婚前单方全款购房为个人资产,不涉离婚分配。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则属夫妻共有,离婚时可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决。协商一致按约定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愿争房产、估价补偿或拍卖分配的方式处理: 1.竞拍决定归属; 2.一方得房需付补偿; 3.双方都不想要,法院协助拍卖分钱。

    2024.09.04 1250阅读
  • 对把一个人财产当作“家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应怎么处理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把一个人财产当作“家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应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2024.03.03 1184阅读
  • 离婚时财产应当按照哪些原则进行分割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时财产应当按照哪些原则进行分割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2024.02.23 1617阅读
  • 中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怎么样进行处理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中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怎么样进行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2024.02.20 1790阅读
  • 中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中国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2024.03.02 1240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