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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割财产收取4%合理吗,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杨* 四川-成都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8 16:28:13 133人阅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财产分割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法院分割财产收取4%合理吗,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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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先行法律的规定,这个诉讼要分别进行。  
2、《民事诉讼法》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来说,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在本案中,前夫提起的财产分割案子,应该由前妻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但是你提到,他们的财产有房子有债权,那么这个房产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民事诉讼法》34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由该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因此,建议前夫就向房子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有二:
(1)既然前妻已经下落不明,那么她在离开之前应该居住过此房,这样一来就符合我上面解答的第2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而不能推脱。
(2)一般而言,前夫也生活在房子所在地,那么他对该地的法院的办案人员比其他地区的法院要熟悉,也就是比较容易得到对其有利的判决。  
5、虽然本案适用多个不同法院的管辖,但是出于诉讼便利,前夫可以只向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做的有利之处上面已经讲过了,不再赘述

2018-05-08 16:3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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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为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院分割财产收取4%费用先由起诉的一方出,最后怎么承担看法官的判决。

2018-05-08 16:30:13 回复

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看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在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对方补偿时,就要对得到补偿的一方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个人所有,并非转让行为,只是通过变现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另外,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更名时如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公平。所以,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只有在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时,才涉及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当再次转让时,要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首先要确定是先离婚还是先继承。
如果先离婚,那继承财产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如果是先继承,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果遗嘱中明确遗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也不能分割,如果没有的遗嘱或没有明确的话,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没有权利分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再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文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既然协议已经达成财产归孩子所有。就应该按照协议处理,财产归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的孩子。再婚生子无权分割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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