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因为天气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我想咨询一下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顺延应予以签证;顺延的要求不完全合理应分别处理。
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损失的责任。
5)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工期,经业主签证予以顺延。
6)工程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和费用由业主承担。
以上是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原则具体怎么规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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