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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2018-05-04 21:0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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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海南省抚养费标准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018-05-04 20:5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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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部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元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元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元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元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
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收费额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收费额不足元的按元收取。
(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数额、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元0元件。
四、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
(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
(四)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需要减免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案件的律师签署意见后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2020-11-06 20:18: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