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一审不当得利二审合同纠纷的问题,一般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要件包括四个: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实践中,某个行为或者事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当事人或者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时会被要求变更案由,甚至在有些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官释明情况后坚持不变更案由,主审法官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是因为当事人、甚至某些律师、法官混淆了不当得利之债与不当得利之诉的概念。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如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被自始解除后的返还之债。学理上,此项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就是不当得利,但究竟是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还是以该类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2018-05-04 07:23:04 回复
您好!对于你问的一审不当得利二审合同纠纷的问题,一般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 款, 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即使对方否认该款为借款, 不能适用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 围, 以不当得利起诉, 这是主张权利方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 其主观上的 公平结果 ,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 符。
2.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 无法律上的原因 即给付欠缺原因并 非单纯的消极事实, 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 应予以具体化 和类型化, 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 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该款, 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 应当由其承 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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