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淮南法律咨询 > 淮南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监视居住指定住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监视居住指定住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彭** 安徽-淮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5.03 12:17:51 460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在被监视居住了。想要问一下监视居住指定住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淮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淮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8-05-03 12:20:51 回复
咨询我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 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 对这一措施 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因此, 修改后的规则规定,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 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 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严格规范和约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负责人介绍, 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相应的, 修改后的 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 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 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 的重大贪污、 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 罪案件, 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 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 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 线索及其他 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
负责人说, 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 对于 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 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 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 关于适用 范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的, 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 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 第二, 人民检察院应 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 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延长十 五日。 第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的, 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第四,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 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 我国的刑事辩护
制度取得长足发展, 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 阅卷难、 取证难”等突出问题。 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
负责人表示,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 修改后的规则把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 独作为一章, 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 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 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 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 辩护律师 会见权、 辩护人阅卷权、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 罪轻证据的权利、 辩 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 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负责人说,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规则对检 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 指违法程度和对当 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关于言词证据, 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 得作为报请逮捕、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关于 物证、 书证, 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 可以作为批准或者 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的依据, 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该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 审查起诉和审判 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另外, 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 应当就排除 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据介绍,检察机关从 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 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 录像的要求更高, 要求做到“全程、 全部、 全面” 进行。
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 录像。 讯 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必要时, 公诉人可以 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此外, 还规定了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 述系非法取得, 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 录像 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等内容。
上诉就是监视居住指定住所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5-03 12:18:51 回复
咨询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在你应该清楚监视居住相关规定了。

2020-11-06 19:39:43 回复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专业解答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法律明确表明这并非一种实际的关押措施。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进行管束,这是羁押的形式,而监视居住则没有涉及看守所,因此也不计入羁押期限。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且住所会妨碍侦查的情况,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规章来办理。

    2024.10.12 1202阅读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在哪呢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在哪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2024.03.03 1281阅读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检察院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业解答对于监视居住,首先是对于有患有重病或者是怀孕以及俘虏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来进行监视居住。一般地点是在被告人的家中,如果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话,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指定。

    2024.09.22 2605阅读
  • 指定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律师解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是当犯罪嫌疑人符合我们国家刑诉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导致自己的生活不能够自己解决的时候,就可以来进行监视居住的申请,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来进行办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4.09.22 848阅读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2024.09.13 932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