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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老婆最近在处理抚养费的问题,不知道细节是什么,大家知道抚养费的主体主要是什么的呢?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那么这就是抚养费的主体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申请复议的;(六)重复的;(七)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人民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其中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是指已经确定当事人告错了,但是其拒绝更改的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如果合同主体不适格,通常合同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经过合同当事人协商,增加适格的主体作为签约的主体,重新订立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主体不适格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无权处分,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将影响合同效力。二,不具备法定的资格,法律规定一些商业行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些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四,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的。这种主体不适格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种为第三人设立义务的约定无效,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然也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但是以谁的名义起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以孩子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但是只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内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起诉之前两年的,将来《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起诉前三年的。所以,以谁的名义起诉对争取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在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这样就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有些可能是被法官要求下撤诉重立的。有些人不知道哪里来的自信,大言不惭的就想教训别人,一般情况下,我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极少得罪法官和法官争论,但有些情况下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就得和法官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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