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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上诉状怎么写?希望能得到帮助。

周** 甘肃-临夏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5.02 09:14:24 322人阅读

我朋友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他想要求误工费赔偿,但对方不赔,要上诉 ,请问误工费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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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天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偏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存在过错,并且都为机动车辆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上诉人虽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综合事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上诉人认为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应承担60%赔偿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6043.51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示公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张医疗票据,但其中3张只是复印件,无法客观公正的证明医疗费用的事实情况。在质证阶段,未提供原件核对其真实性,上诉人当庭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该事实。因此,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所认定的事实并非案件客观事实真相,属于错误判决。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6833元的判决错误。
1、误工时间计算错误。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在原审判决中,原告实际住院时间天数为22天,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医院证明的情况下,“酌情误工时间为100天”于法无据,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且显失公平公正。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被上诉人实际误工时间进行改判。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损失为依据,在没有医院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凭空主观意断多认定出78天的误工天数,对于被上诉人后期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待事实情况确定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法院的判决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确定的损失。
2、根据人身损害标准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尽管被上诉人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但这只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找个单位开个证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实的真实性很难让人完全相信。依照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应提供其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税后工资卡等来证明其固定收入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诉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所提供的工资收入并不当然证明其实际工资减少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四、一审判决中伙食补助费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济南市实践操作情况,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的判决的费用过高,存在明显不合理。
五、一审判决中关于营养费1000元的认定过高,且有错误。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上诉人住院时间22天较确定,尽管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但并未给明确的意见。“酌定按100天时间计算”,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并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显示公平,其中有些费用不排除属于后期未发生的不确定的后续费用,需要被上诉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一审法庭审理的范围内。
六、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因侵权致人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当中,被上诉人的伤情未构成任何的伤残,也没有达
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依照病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比例的确定;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18-05-02 09:2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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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涵江区人民法院(201)涵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按农民标准予以认定。
1、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事后单方制作而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长达三年,租赁面积177.35平方,租金却按照300元/月计算,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2)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所租赁的房屋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租住地。卓坡居民委员会与涵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采信,《证明》中提到“暂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明;且“新涵街号401室”与 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林和平所有的房产证并非同一地址,前后存在矛盾;再者,林和平系外地人,其在涵江买房应当是用于自身居住,对外出租且租金如此廉价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系事后为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而刻意虚构而成,依法均应当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草率认定被上诉人的租住地在城区范围,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工作及主要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原本就是涵江区人氏,家庭住址在涵江区江口镇,根本无需租房。且,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收入来源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工作及收入证明(被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根据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系在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鞋厂上班,那么被上诉人将房子租住在涵江根本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原审诉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中,医保费用应按医疗费总额的20%予以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101天;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车损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成龙摩托车行不具备修车资质,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给案外人的费用偏少,对案外人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支公司
这就是误工费上诉状怎么写的回答,请参照。

2018-05-02 09:1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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