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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父亲将我奶奶(当时已故)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外村的村民,后该村民

ask****253 河北-唐山 宅基地咨询 2018.04.28 10:44:30 68人阅读

2006年我父亲将我奶奶(当时已故)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外村的村民,后该村民又将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外村的第三人,2017年年底该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因宅基地仍是我奶奶的名字。遂向镇政府主张宅基地补偿安置。但镇政府以存在房屋买卖纠纷为由拒绝。2018年4月我以父亲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2006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与父亲交易的第一人)返还宅基地;3.请法院确认宅基地归属。后被告又申请追加了与他交易的村民为第三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需要追加镇政府为第三人么?怎么样追加?或者我的诉讼需要进行哪些完善。请帮忙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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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

2018-05-20 10:5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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