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父亲将我奶奶(当时已故)名下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外村的村民,后该村民又将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外村的第三人,2017年年底该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因宅基地仍是我奶奶的名字。遂向镇政府主张宅基地补偿安置。但镇政府以存在房屋买卖纠纷为由拒绝。2018年4月我以父亲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2006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与父亲交易的第一人)返还宅基地;3.请法院确认宅基地归属。后被告又申请追加了与他交易的村民为第三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需要追加镇政府为第三人么?怎么样追加?或者我的诉讼需要进行哪些完善。请帮忙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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