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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方面的内容

朱** 广西-防城港 行政许可咨询 2018.04.23 23:32:50 7500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行政处罚,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强制法处罚款和滞纳金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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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与滞纳金是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
滞纳金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是税务机关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制裁的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会被“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给付金钱义务的行政决定,可能会被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相关法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如何正确适用
“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等。
“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国家对于“滞纳金”的比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按相对人具体的违法情形而定。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决定,你局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相对人进行处罚。以上就是关于那个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4-23 23:41:50 回复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性质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滞纳金只规定了滞纳金征收的标准及加收期间,并无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加收的程序、限额等内容,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存在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之间的冲突一说。因此,关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并无指导意义。问题的实质应该是,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是否需要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换一句话说,税收征收管理中加收滞纳金的性质及情形如与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一致,那就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性质和情形不一致,那就不应该适用。(一)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情形并不完全一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适用加处滞纳金的实体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负有向行政机关给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内容的义务,且该义务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二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加处滞纳金,其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先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从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来看,部分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是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比如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先向行政相对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行政相对人在限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将加收滞纳金;但对纳税人日常因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制的情形。在税收管理上我国实行的是自主申报制度,纳税人日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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