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关于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我的回答如下:
伤残津贴是长期生活保障金,生活护理费是生活自理障碍需人护理的劳务费。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长期生活保障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按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五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对具有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护理人员劳务费。
生活护理障碍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为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为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护理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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