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无工伤一说,因为有工伤,必须是具有劳动关系,才能申请认定的;
2、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已经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人认为是老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老工伤且从未因此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有关当事人可以自《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施行之日即2005年4月1日起一年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按事故伤害发生时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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