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规定,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为:
1.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一)逮捕必要性的内涵
逮捕必要性,是根据逮捕的比例性原则延伸出来的,同时结合社会危险性要件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指标。在满足逮捕犯罪事实的条件下,逮捕必要性是检察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适用逮捕的重要依据。 同时,逮捕必要性审查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指导和理论依据的,逮捕必要性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逮捕措施被滥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逮捕必要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对逮捕必要性的立法规范也进行了系列的探索,从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相继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直至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都直接针对实践中逮捕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与解决途径。
以上是对检察院逮捕必要性审查有啥规定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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