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中原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分情况而定,通常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但特殊约定按约定执行。
1.股东变更:若只是股东变更而公司主体未变,债权债务仍由公司承担,不受股东更替影响,债权人可继续向公司主张权利。解决措施为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无特殊情况按既定流程向公司主张债权。
2.合并或分立转让: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分立前与债权人有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建议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分立转让时,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并形成书面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1)公司转让时,若仅为股东变更,公司主体未发生改变,那么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旧由公司承担,即便股东更替,债权人仍可向公司主张权利。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关系与股东的变更并无直接关联。
(2)当公司进行合并或分立转让时,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总体而言,一般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但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提醒:
公司转让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规则,建议在转让前后咨询专业人士分析,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一)若只是股东变更,公司主体未变,原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债权人可继续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更替不影响公司承担债权债务。
(二)若公司进行合并或分立转让,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一般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担,存在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转让确定原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分两种情况。股东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债权债务仍由公司承担,债权人可向公司主张权利。
2.公司合并或分立转让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分立前与债权人书面另有约定。
3.一般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公司承担,有特殊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