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过程中,法定情形下可追加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责任。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或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可分别在对应范围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要求其担责;抽逃出资的股东,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3.追加股东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
法律分析:
(1)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定情形时可追加公司股东。当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股东逃避出资义务。
(2)若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防止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资产。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无法清算时,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妥善处理。
(4)追加股东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提醒:追加股东需有充分证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收集股东出资情况相关证据,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二)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申请执行人要准备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无法清算时,收集公司注销及未清算的证据,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执行时符合法定情形可追加公司股东。股东未缴或未足额缴出资,可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担责。
2.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让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3.公司未清算就注销致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
4.追加股东要按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
结论:
执行过程中在法定情形下可追加公司股东,包括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等情形,但需按法定程序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可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若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能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要求其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的,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不过,追加股东并非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由法院审查裁定。若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能否追加公司股东或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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