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不同情形下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1)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理由在于:一是撤诉说明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二是撤诉有利于息讼。因此不论是原告自动撤诉,还是因原告谅解被告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2)法院驳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这时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按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预交了案件受理费,但由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由人民法院驳回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不再退回。
(3)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对于原告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于案件未被受理,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可以重新起诉的条件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这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如何判断适用,实践中存在歧义。
驳回起诉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从《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
驳回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当事人都享有诉权,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具体案件诉权的使用不能重复,判断再次起诉是否违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审”原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审案资源的浪费与否。
你好,你要咨询的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裁定书 的事,
(1)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
(2)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物权法在诉讼案件的使用较为普遍,下面为你介绍物权法相关的一些规定内容,比如最新物权法全文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关于房产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以及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刑事管辖权的内容,那么究竟什么是刑事管辖权呢,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院管辖权最新规定有些什么,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包括,以及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内容有哪些?
近年来有关临时工带执法的新闻屡见不鲜,那么机关单位“临时工”真的有执法权吗,更多关于临时工的相关知识,尽在律图,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当事人打官司的时候,一旦要聘请律师,那么涉及到的律师费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人在没有钱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就会考虑去申请法律援助,说到法律援助,大家知道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吗?下面就来为大家解答,给大家了解。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