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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分期合同范本主要有哪些内容?

徐** 河南-焦作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4.16 01:28:18 19人阅读

各位律师好,我一姐姐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个人解除分期合同范本主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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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债权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乙方(债务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第一条   经对账,乙方确认截止   年   月   日,尚欠甲方欠款       元;乙方保证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还清所欠甲方借款。
    第二条   乙方因资金困难等问题难以一次性偿还甲方借款,故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甲方借款,具体还款方式如下:
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于每月   日偿还借款。所偿款项以     元为最低限度,最高额以尚欠款项为准,直至还清借款为准。
第三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偿还款项期间内,不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乙方责任;若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于规定的期限偿还款项达   月之久,甲方有权就此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解除分期合同范本的回答。

2018-04-16 01:3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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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合同范本样本如下: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
(三)
(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
  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
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
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
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

监护人证明书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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