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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抢劫赌资是否构成赌资抢劫罪?

赵* 湖南-怀化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4.14 19:17:48 2411人阅读

四个人一块打麻将,有两个人一直赢,另外两个人一直输,输的人认为是赢的人作弊了,要求还回赌资,在遭到赢方拒绝后,将叫人将时抓起来,将赌资抢了回来,这种情况算是犯罪吗?抢劫赌资是否构成赌资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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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限制
符合“抢劫赌资”而“不以赌资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时间上的限制。就是在时间上仅限于赌博的当时,只有在赌博的当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赌博地点的时间。
二、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地点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当时赌博的地点。只有在当时进行赌博的地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他人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在当时赌博的地点,而是已经离开当时赌博的地点,在其他地方、地点,以所谓的抢赌资为借口进行抢劫,就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赌博的当时的“地点”,是指赌博一经开始至赌博结束赌徒离开时的场所。
三、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对象上的限制
(一)是被抢劫的人的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是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了与自己有赌博对应输赢关系的对方的赌资,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是被抢劫的财物对象上的限制。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抢劫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包括进出的输赢,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抢劫的不是当时用于赌博的资金、资本等,就构成了抢劫罪。
四、抢劫赌资不构成犯罪在抢劫数额上的限制
就是抢劫赌资仅限于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只有在赌博的当时、当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才可能“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以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的财物超过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就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特定财物中抢劫赌资行为的认定,只有在抢劫赌资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额上完全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时,其行为一般才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其中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条件不符合,其抢劫赌资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
再者从立法本意来看,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仍然可能构成抢劫罪。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是基于在赌博活动的现场,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次,从构成要件来看,事后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事后抢回所输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与普通的抢劫行为并无二致,客观危害性也较在赌博现场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更大。第三,从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机械地理解《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认为只要行为人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均可阻却成立抢劫罪,必然会造成社会混乱。试想,只要行为人曾经输过钱,就可以对参与赌博的人实施抢劫,只要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成立抢劫罪,也难以成立其他犯罪),这种情形令人无法想像。最后,从证据法角度来看,行为人一旦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就无法证明哪些是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一旦进入流通环节,就无法分辨,行为人在事后实际上已不可能“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

2018-04-14 19:2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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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赌资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2018-04-14 19:19:48 回复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客观要件
抢劫罪
抢劫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抢劫罪
抢劫罪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赌资是否按抢劫罪处罚
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赌资属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如其行为构成其他罪,可以其他罪论处,但不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赌资可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抢回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因事出有因,不以抢劫罪论处,最高院最近司法解释即持这种观点。三是认为抢回已输赌资构成抢劫罪,其余同意
第二种观点。上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焦点之
一,最近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似乎为上述争议的解决铺平了道路,但由于解释的不全面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有许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上述
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下面对此予以论述。
抢劫赌资的定性
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劫取赌资是否一律均依应抢劫论处,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抢劫赌资通常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抢劫他人赌资,二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三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抢劫他人赌资,应以抢劫论处,但抢回自己所输赌资及所赢赌债因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如何认定应综合案情并结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分析。

一,抢劫他人赌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论处。根据以上分析,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简述为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应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抢劫赌资即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同时抢劫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被抢人对该财物处于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状态,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再者,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赌资),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及人身,此时并不要求财产与人身归属同一人的状态。因而抢劫他人赌资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只要抢劫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应以抢劫罪惩处。

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虽然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主观方面与抢劫他人赌资不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之人,主观上是以暴力等方法索要非法债务,其主观认为抢回的赌债本当属其所有,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阻却了其抢劫罪的构成。再者,此时如以抢劫论处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因为毕竟索回赌债的人比其他抢劫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因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虽也属事出有因,但该原因不能阻却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要行为人其他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抢劫论处,因此种情况常被人与第二种情况相混同,下面予以着重论述。
首先,抢回已输赌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与索取赌债性质不同。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之人与被抢人之间无非法债务关系,输掉赌资之人对该赌资已无所有权与占有权,其主观上也认为该赌资应归他人所有,因此,其非法抢回实质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此“事出有因”不能阻却其构成抢劫故意。
其次,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抢回赌资不但侵犯了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了他人人身,且赌博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黄、赌、毒”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该类行为极易激化矛盾,因而较之一般抢劫行为,抢劫自己所输赌资与抢劫他人赌资一样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从刑法的目的考量,我国刑法规定了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则可能引发大量的治安甚至刑事案件。因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抢劫输掉赌资的人不构成抢劫罪,只要不触犯其他罪,则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人的利己本性决定着输红了眼的人通常会抢回所输赌资,遇到反抗即会通过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而被抢的人因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请求刑事追诉,而赌债也不能受到民法保护,且告发后可能因赌博而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因而不会告发,但自认为吃了亏,则会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来对抗或索回,这样会危害社会治安,甚至产生新的刑事案件。因而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与刑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抢回所输赌资符合抢劫罪主观方面要件,只要其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程度,即应以抢劫罪予以惩处,这样才能达到维护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及被抢人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但是,赌博中采取诈术等方法赢得他人赌资,被骗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虽然被骗人所输赌资因从事非法活动成为非法财产,其已丧失所有权与合法占有权,无权抢回赌资,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但就被骗人主观方面而言,其认为该财物因受骗而赌博输赢无效,骗取人应予退还,该财物仍应归其所有,其当然有权予以索回。因此,被骗人此时抢回所输赌资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仍不具备抢劫罪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当然,行为人行为如构成其他罪,仍应按相应罪名予以惩处。
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刑法承担着与之相适应的使命,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抢劫而言,不能拘泥于文义解释范畴,应在罪刑法定等原则指导下,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目的解释等综合予以界定。在行为人其他方面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情况下,要结合抢回赌资或抢回赌债的不同性质来考量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从而确定是否与抢劫罪主观构成要件相符,进而界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同时,进行界定时考虑刑法的目的,也是正确界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对抢劫赌资的定性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惟如此,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能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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