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属别除权,担保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担保财产变价的,担保权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物价值超债权,超出部分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未清偿部分作普通债权参与清偿。
4.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可请求恢复行使。
结论:
企业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属别除权,担保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但特定情形可恢复。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企业破产程序里,有担保的债权具有别除权的属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担保的财产变价后,担保权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若担保物价值超出债权,超出部分归破产财产供其他债权人分配;若不足清偿,未受清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破产清偿。而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通常暂停行使,不过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企业破产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每个案件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若你在这方面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1.在企业破产程序里,有担保的债权处理遵循一定原则。通常有担保债权属别除权,担保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若有担保财产经变价,担保权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当担保物价值超债权数额,超部分纳入破产财产供其他债权人分配;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清偿。
2.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建议:管理人应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保障担保权人权益。担保权人需密切关注担保物状况,在符合条件时及时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
(1)有担保的债权一般属于别除权,担保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体现了对担保权人权益的保障,使其在企业破产时能优先从特定财产中获得清偿。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担保的财产变价后,担保权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
(3)当担保物价值与债权数额存在差异时,处理方式不同。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入破产财产供其他债权人分配;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清偿。
(4)在重整程序中,通常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提醒:担保权人需密切关注担保物状况,在重整程序中若担保物有风险应及时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权人要清楚自身债权性质,以便在破产程序中正确主张权益,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有担保的债权属于别除权范畴,担保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有担保财产变价的,担保权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
(三)担保物价值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入破产财产供其他债权人分配;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清偿。
(四)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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