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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门头招牌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侵权呢?

李* 陕西-铜川 商标咨询 2018.04.14 15:10:24 33339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小店,他门口的招牌因为用了别人的商标被别人发现了。想要问一下门头招牌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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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如果别人已经在35类注册了,此名称就不可以使用,只有商标注册人有权利使用该商标在店面招牌上

2018-04-14 15:1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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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的话有单独的一个类别35类,如果你用的商标在35类没有注册你用就不侵权,而且建议你注册保护。如果已经被注册了你在用就是侵权
上诉就是门头招牌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4-14 15:1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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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商标侵权,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12-18 07:42:10 回复

1.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上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B摄影城使用的包装袋上标注的是“××市××区金色童年儿童摄影城”等文字,并未突出使用“金色童年”字样,店内装潢也没有“金色童年”字样。B摄影城的门头牌匾中虽然包含有他人注册商标中的金色童年文字,但因B摄影城从事的是儿童摄影业务,字号取名为“金色童年”与其经营业务吻合,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商誉的故意。此外,B摄影城的名称在2003年即获得核准登记注册,距今已有10余年,面对的主要是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客户,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摄影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在我国商业传统上,很多门店的门头牌匾上通常只写字号,一直以来被视为适当简化的名称。在本案中,B摄影城将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金色童年”以及行业和经营特点“儿童摄影”作为门头牌匾的内容,应当认定为适当简化。综上,B摄影城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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