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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执行人员实际上有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带离现场即可解决问题,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续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丧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运用拘传措施不仅是为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清其财产状况,进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可成为排除妨碍执行的行为有力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执行员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报经院长批准后,填写拘传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传时,必须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强制被传唤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对抗拒拘传的被拘传人,执行拘传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讯问结束后,如无需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应恢复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
2018-04-14 14:5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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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羁押。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审,无须拘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拘传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一般情况下是先经过合法传唤,当其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时才使用。当然,根据案件情况,不经传唤,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进行拘传,也是允许的。 公安、司法机关在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填写拘传票或拘传证,并向被拘传人出示。如果被拘传人拒绝拘传,执行人员可以采用强制方式,包括使用械具强迫其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拘传证和拘传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8-04-14 14:4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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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对被告可以拘传:
一、必须到庭的被告.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上面就是有关拘传适用对象,希望帮到你。
2020-11-06 15:06: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