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卖人交了首付款26万元,向出租交了七期租金42200元x七期,承租人仍然没有收到租赁物,承租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法院反而解除了出租人和出卖人的供货合同,首付款和七期租金向出卖人主张,合理吗
法院判解除供货合同、向出卖人要首付款合理,但遗漏了向出租人要回租金,你应上诉或另诉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全部已付租金。
2026-03-24 09:57:10 回复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卖人交了首付款26万元,向出租交了七期租金42200元x七期,承租人仍然没有收到租赁物,承租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法院反而解除了出租人和出卖人的供货合同,首付款和七期租金向出卖人主张,合理吗具体什么情况
2026-03-24 09:02:03 回复
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合同解除应当针对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不应直接解除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供货合同。其次,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和租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如果承租人未收到租赁物,且出租人存在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建议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合同解除的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可以考虑与出租人和出卖人协商解决,争取合理的赔偿和退款。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3-24 08:0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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