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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pub****049 江苏-南京 税务行政复议咨询 2026.03.20 15:58:15 308人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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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290083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4520条

是违法,数额较大,涉嫌犯罪。

2026-03-20 19:0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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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05853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10641条

您好!请问现在方便沟通吗?

2026-03-20 16:2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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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66851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88976条

逃税达一定金额,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6-03-20 16:2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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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430976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滨州 咨询解答:2318条

您好,我是尹律师,有什么可以帮您的

2026-03-20 16:0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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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56780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一旦被查实,不仅会面临罚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信誉及正常经营。如果遇到此类问题,首先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他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3-20 16:09:10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31645条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26-03-20 16:2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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