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时唯一住房通常可被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即便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会支持。
这些情形包括: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为避免唯一住房被执行,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若暂时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还款计划,避免因逃避债务导致住房被执行。
法律分析:
(1)在欠债案件里,唯一住房通常可被执行。当涉及金钱债权执行时,若存在特定情形,即便被执行人称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也不会支持其异议。
(2)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提醒:
欠债人不要以为唯一住房就不会被执行,应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可对照法律规定判断能否申请执行对方唯一住房,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若债权人遇到债务人以唯一住房为由拒不执行债务,可先核查对债务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无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有则可向法院说明该情况推动执行。
(二)调查在执行依据生效后,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行为,若有此类情况可收集证据提交法院。
(三)债权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债务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促使法院推进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欠债时唯一住房通常可被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出现特定情况,被执行人以房屋是生活必需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2.这些情况包括: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住房;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唯一住房不是不能执行的“免死金牌”。
结论:
欠债时唯一住房一般可被执行,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的“免死金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出现特定情形,当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时,法院不予支持。这些情形包括: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所以,欠债时唯一住房一般是可以被执行的。若对唯一住房执行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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