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多个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其中任一个或全部被执行人偿还全部债务。法院可对任一被执行人采取查冻财产、查封财物并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来帮债权人实现债权。
若某被执行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各被执行人内部若有约定,按约定分担责任;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等确定;难以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承担责任。
多个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 债权人角度:选择仅执行部分连带责任人时,需注意保留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利,避免在执行和解协议等文件中出现可能被认定为放弃权利的表述。明确对任一连带债务人采取的执行行为,其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全体连带债务人。若后续需要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为被执行人,需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其承担连带责任,且未在之前的执行程序中放弃对其权利,同时要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追加申请。
- 被执行人角度:应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了解具体执行事项和要求,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尝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若对责任有异议,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有权向其他被执行人追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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