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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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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一般都要签书面合同。
2.设立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要签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情况等,保障交易安全。
3.用汇票、本票等权利出质,同样要签书面合同,固定双方意思,防止纠纷。没签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质押合同也成立。
结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原则上都需订立书面合同,未签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质押合同也成立。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涵盖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保障交易安全。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或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同样应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可固定双方意思表示,避免纠纷。同时,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若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质押合同也会成立。如果在质押相关事务中遇到法律问题或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订立书面合同是基本原则。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并避免纠纷。
2.设立动产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3.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或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时,同样需订立书面合同来固定双方意思表示。
4.若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质押合同也成立。建议在进行质押交易时,当事人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照原则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动产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能明确诸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此保障交易安全。
(2)在权利质押方面,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或者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时,同样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可固定双方意思表示,防止纠纷产生。
(3)虽然原则上要书面合同,但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然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质押合同也会成立。
提醒:
建议尽量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若情况特殊未签书面合同,要注意保留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进行质押时,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都应积极订立书面合同。对于动产质押,合同要详细写明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押财产名称数量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及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时,同样要签订书面合同,固定双方意思表示,预防纠纷。
(三)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及时履行主要义务,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质押合同也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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