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国有资产损失渎职罪包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定数额、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司法实践综合多因素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在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时应立案追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也会被立案。这些罪名是为了惩处那些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违规处理国有资产并导致严重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里,立案并非只看单一因素,而是综合损失金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情况。若遇到涉及国有资产损失渎职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国有资产损失渎职罪涵盖多个罪名,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这些罪名用于惩处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违规处理国有资产导致严重损失的行为。当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或造成恶劣影响时,就应予以立案追诉,其中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三十万元以上。
为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相关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综合考量损失金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法律分析:
(1)国有资产损失渎职罪包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这些罪名重点打击对国有资产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或违规处理的行为。
(2)在立案追诉标准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立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破产、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立案。
(3)司法实践中,立案并非仅依据单一因素,而是综合考量损失金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情况。
提醒:
涉及国有资产相关工作需谨慎尽责,若面临此类案情,因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避免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在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时,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防止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情况发生。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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