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若遇到涉及此条的案件,要确保查封扣押程序合法合规,对财物文件妥善处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2026-02-26 11:25:57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该条款主要涉及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文件的查封、扣押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得到妥善保存,以便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证明作用,同时也防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进行不当干预,保障公民、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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