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持续性定期合同,属于预期违约,守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到履行期对方仍未履行,构成实际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除外。
(三)守约方也可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像修理、更换等。
(四)守约方还能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若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若对方提前表明不履行持续性定期合同,属预期违约,守约方可在期满前要求其担责。
2.到履行期仍未履行的,构成实际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标的不适或费用过高可不继续。
3.可要求违约方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4.主张赔偿损失,数额相当于违约损失及可得利益,但不超预见范围。
5.符合条件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结论:
持续性定期合同未履行,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属预期违约,守约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到履行期仍未履行构成实际违约,守约方可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符合条件还可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预期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利提前维护自身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实际违约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是常见的救济方式,但如果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就不能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能一定程度上弥补合同履行的瑕疵,如修理、更换等。而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补偿,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相应规则,要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当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守约方解除合同也是合理的救济途径。如果您在持续性定期合同履行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持续性定期合同未履行,守约方可依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权益。若对方明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到履行期仍未履行,则构成实际违约。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要求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可不要求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可要求违约方进行修理、更换等补救。
3.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4.解除合同:若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1)对于持续性定期合同,若对方明确表明或通过行为显示不履行,这属于预期违约。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无需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就能提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当到了履行期对方仍未履行,就构成实际违约。此时,守约方有多种权利。一是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可不要求继续履行。
(3)守约方还能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像修理、更换等。
(4)同时,可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要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若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提醒:处理持续性定期合同违约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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