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孩子18周岁半了,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有权追偿抚养费。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孩子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先与父母协商,要求支付抚养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学校在读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实亲子关系、抚养义务及孩子的具体情况。
若孩子已独立生活,追讨抚养费的权利则转移至直接抚养方,且需在孩子年满18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三年内主张,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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