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知情卖40张银行卡,经司法机关认定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卖大量卡难证不知情,若认定主观故意,可能涉帮信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构成帮信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3.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5-50张,处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1-10万元罚金;50张以上,处三到十年,并处2-20万元罚金。
结论:
不知情况卖40张银行卡,若能证明无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若被认定主观故意,可能涉嫌帮信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有所不同。
法律解析:
司法实践中,若经认定卖卡人确实不知情况且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然而,一次性卖40张银行卡,通常较难证明不知情。若被认定主观存在故意,会涉嫌不同罪名。若构成帮信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0张银行卡属于数量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卖银行卡看似简单获利的行为,实则可能带来严重法律后果。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1.不知情卖40张银行卡,若司法认定无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但卖大量卡难证不知情,若认定故意,可能涉嫌帮信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若构成帮信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5张以上不满50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50张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建议个人妥善保管银行卡,不随意售卖。若已售卖且不知情,应尽快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提供能证明自己无主观故意的证据。
法律分析:
(1)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40张银行卡,若司法机关认定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然而,实际中售卖大量银行卡,想要证明不知情存在较大难度。
(2)若被认定主观存在故意,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此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属于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50张以上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提醒:售卖银行卡风险极高,即便自认为不知情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被调查,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陈述整个卖卡过程,提供所有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比如与买卡人的聊天记录、交易时的监控等。
(二)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卖卡的详细情况,包括卖卡的时间、地点、与何人交易等,争取从轻处理。
(三)若有条件,聘请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能依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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