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约定付款的建设工程,双方可先协商达成付款补充协议。
2.协商不成,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安排。
3.交易习惯不明时,工程已交付,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是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未结算,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4.发包方未付款,承包方可催告,逾期不付,除特殊工程,可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优先受偿。
结论:
未约定付款的建设工程,可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安排,若交易习惯不明按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起诉时间确定付款时间,发包方逾期不付承包方可折价或拍卖工程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约定付款的建设工程,给予了相应解决方式。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是友好解决问题的方式。若协商无果,交易习惯可作为确定付款安排的参考。当交易习惯也无法明确时,根据工程不同状态确定了应付款时间,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若发包方未依约付款,承包方有催告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有助于维护承包方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在建设工程中遇到此类付款问题,不要盲目处理,应妥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如果您在建设工程付款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可随时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未约定付款的建设工程,有妥善的解决途径。若未约定付款,可先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若协商无果,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安排。若交易习惯也无法明确,已交付的建设工程,交付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双方应积极主动协商,秉持诚信原则,争取达成补充协议。
2.收集交易习惯相关证据,以确定付款安排。
3.发包方未依约付款时,承包方及时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
4.若发包方逾期不付,承包方按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工程实现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1)对于未约定付款的建设工程,双方可先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2)若协商无果,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付款安排。若交易习惯无法明确,不同情况有不同应付款时间认定: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若发包方未依约付款,承包方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外,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提醒:建设工程付款问题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以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一)双方先自行协商,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二)若协商无果,按照以往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安排。
(三)若交易习惯不明确,根据工程状态确定应付款时间:已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日是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四)发包方未依约付款,承包方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支付,逾期不付,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方可与发包方协议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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