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车库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摔倒,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管理方应担责。此时,摔倒者应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等,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摔倒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由第三人担责。若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受害者可先找第三人索赔,若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再要求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
(三)若摔倒系自身疏忽,如看手机、奔跑等,自身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吸取教训,增强自身安全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地下车库摔倒责任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若因管理方没做好安全保障,像地面湿滑无警示、照明损坏未修,管理方担责。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此义务致他人受损,需承担侵权责任。
2.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摔倒,由第三人担责;管理方没尽到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追偿。
3.若因自身疏忽,如看手机、奔跑等摔倒,自己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结论:
地下车库摔倒责任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由车库管理方、第三人或摔倒者自身承担。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车库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像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照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导致他人摔倒,管理方需担责。若摔倒由第三人行为导致,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管理方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若因自身疏忽如看手机、奔跑等摔倒,自身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在遇到地下车库摔倒责任纠纷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若您对责任划分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地下车库摔倒责任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车库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摔倒,像地面湿滑无警示标志、照明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管理方需担责,这符合民法典中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担责的规定。
若摔倒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第三人担责;若管理方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若因自身疏忽如看手机、奔跑等导致摔倒,自身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车库管理方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设置警示标志。
2.遇到第三人侵权情况,管理方要积极配合调查,履行补充责任后及时追偿。
3.个人在车库行走时要保持谨慎,避免因疏忽导致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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