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能作证人的情形包括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处于诉讼地位的案件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无关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不过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证人。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证人需具备准确感知和表述事实的能力。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其证言可靠性低。案件当事人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陈述易受主观利益左右。而与案件无关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自然无法提供有效证言。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证人资格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不能作证人的情形包括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这类人缺乏准确感知和表述事实的能力,无法提供可靠证言。处于诉讼地位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作证人,因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陈述易受主观利益影响。此外,与案件无关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同样不能作证人。
不过,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在确定证人资格时,要对证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判断待证事实是否与其状况相适应,以确定其能否作证。
法律分析:
(1)生理或精神有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因缺乏准确感知和表述事实的能力,无法提供可靠证言,不能作证人。
(2)处于诉讼地位的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易受主观利益影响,不能作为证人。
(3)与案件无关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不具备作证资格。不过,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证人。
提醒:在确定证人资格时要严格审查,避免不适格人员作证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若对证人资格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有生理或精神缺陷、年幼且不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其是否具备感知和表述事实的能力,若不具备则不能让其作证人。
(二)对于处于诉讼地位的案件当事人,明确其不适合作证人的规定,告知其不能以证人身份提供证言。
(三)筛选证人时,严格审查其是否了解案件情况,排除与案件无关联、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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