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被害人谅解且其自愿和解,双方可和解。条件包括:民间纠纷引发,涉人身民主权利、财产犯罪,判三年以下有期;非渎职的过失犯罪,判七年以下有期。
2.五年内有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3.双方和解时,公安、检察、法院要听意见,审查自愿及合法性,主持制作协议书。
4.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结论:符合特定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真诚悔罪获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和解的可和解,但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者除外,和解需经公检法审查并制作协议书,达成协议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两类公诉案件满足一定条件可进行和解。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及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且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另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不过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前科则不能适用和解程序。当双方达成和解,公检法会听取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后主持制作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能够依法从宽处理。如果遇到类似法律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详细了解自身权益及应遵循的法律程序。
1.部分公诉案件在满足条件时当事人可和解。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且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可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2.对于双方和解的案件,公检法应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审查和解自愿性与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确保和解真实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真诚悔罪,积极履行赔偿等义务;被害人要基于真实意愿参与和解。
法律分析:
(1)存在两类公诉案件满足一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和解。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及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且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另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3)当双方和解时,公检法机关需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提醒:
自行判断案件是否适用和解程序可能不准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且和解需确保手续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一)适用和解的公诉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另一类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和解程序。
(三)双方和解时,公检法应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意见,审查和解自愿性与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四)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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