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围包括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保修金、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工程变更及签证增加的费用,施工方有权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工程进度款是对已完成工程的阶段性支付,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就构成违约欠付。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方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剩余款项,未支付即属于欠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期满,发包方需返还保修金,不返还则违反约定。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旨在保障施工方权益,发包方违约时应支付。工程变更和签证增加的费用是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发包方未支付也属于欠付范畴。施工方作为权益受损方,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范围涵盖多方面。包括工程进度款,若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比例支付已完工工程对应款项,即构成欠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方未依结算金额支付剩余款项也属欠付;保修金,保修期满发包方应返还却未返还的部分同样在欠付范围内;若合同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发包方违约欠付时,这些也属于欠付范围;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等增加的费用,发包方未支付的也构成欠付。
针对此情况,施工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发包方积极协商,明确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争取和平解决。
2.若协商无果,通过诉讼途径,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签证单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分析:
(1)工程进度款: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已完工程对应款项,此部分款项属于欠付工程款范围。
(2)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发包方未按结算金额支付剩余款项,同样属于欠付范围。
(3)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返还却未返还的保修金,也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4)利息与违约金:合同若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发包方违约欠付工程款时,相关利息及违约金也属于欠付范畴。
(5)工程变更与签证费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签证等增加的费用,发包方未支付的构成欠付。施工方有权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益。
提醒:施工方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应对。
(一)施工方发现发包方欠付工程款,可先与发包方友好协商,明确指出欠付的各类款项,如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利息违约金、工程变更签证费用等,要求其及时支付。
(二)若协商无果,施工方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合同、工程进度记录、结算报告、签证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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