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当保证人实际承担责任超出其应承担份额时,可就超出部分向债务人追偿,也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份额。
2.对于各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平均分担。
3.为避免纠纷,保证人在提供保证前,应与其他保证人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并签订书面协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若需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1)在两个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要求任意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体现了连带责任保证的特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那么其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二是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3)关于各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确定,遵循约定优先原则。若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各保证人平均分担债务。
提醒:
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要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存在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保证人要求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实现。
(二)对于保证人来说,若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一方面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另一方面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若各保证人之间有关于承担份额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人有义务清偿。
2.若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应承担份额,超的部分可向债务人追偿,也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担份额。
3.各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平均分担。如两人为债务担保未约定比例,一人全清偿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也能让另一人承担一半。
结论:
两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承担超份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份额,有约定按约定分担,无约定则平均分担。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关系,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当保证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追偿权,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他们应承担的份额。若各保证人之间对承担份额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例如在实际案例中,两个保证人未约定分担比例,其中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就可要求另一人承担一半的份额。如果在连带责任保证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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