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病不能去公证处公证,有申请上门服务和制作视听资料遗嘱两种办法。申请公证机构上门办理,是因为公证机构有上门服务义务,家属联系公证处说明情况后,公证处会安排公证员到住处办理,常见遗嘱公证等业务都能通过此形式完成。制作视听资料遗嘱则是通过录音录像留存证据,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其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日期,以满足后续法律证明需求。
建议如下:
1.申请上门服务时,家属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清晰准确地向公证处说明老人情况。
2.制作视听资料遗嘱,严格按照规定邀请合格见证人,并确保记录清晰完整。
3.两种方式都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保证程序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分析:
(1)老人因病不能前往公证处时,申请公证机构上门办理是可行途径。公证机构依规定有上门服务义务,老人或家属联系公证处说明情况后,公证员可到住处办理遗嘱公证等常见业务,能保障老人在特殊情况下完成公证需求。
(2)采用录音录像留存证据制作视听资料遗嘱也是办法之一。但要满足特定要求,即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从而在后续可能出现法律证明需求时作为有效证据。
提醒:
采用上述两种办法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充分且合法。因不同案情有差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若老人因病无法前往公证处,可联系公证机构申请上门办理。公证机构需提供上门服务,老人或家属向其说明老人情况,公证处会安排公证员前往老人住处办理,像遗嘱公证等业务就适用此方式。
(二)也能通过录音录像留存证据,制作视听资料遗嘱。要保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里记录姓名或肖像,还有具体日期,以满足后续法律证明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老人因病不能去公证处,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申请上门公证。公证处有上门服务的义务,老人或家属可联系说明情况,公证处会安排公证员到住处办理,像遗嘱公证等业务都能这么办。
二是用录音录像留证据,制作视听资料遗嘱。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音视频里记录姓名、肖像和日期,满足后续法律证明需求。两种办法都要保证程序合规、证据充分。
结论:
老人因病无法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有两种办法,一是申请公证机构上门办理,二是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制作视听资料遗嘱。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有提供上门服务的义务。老人或其家属可联系公证处说明老人情况,公证处会安排公证员到老人住处办理,常见的遗嘱公证等业务都能通过这种形式进行。另外,也可制作视听资料遗嘱,不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满足后续可能的法律证明需求。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注重程序合规、证据充分。如果在办理公证或制作遗嘱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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